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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中国信息协会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信息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中国信息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接受中国信息协会的领导和管理,执行《中国信息协会章程》和相关的制度规定,在中国信息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条 专委会工作宗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团结全国地理空间信息的管理者、从业者与工程技术支持者及研究者,搭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公众的桥梁,动员社会力量,促进地理空间信息事业发展。作为政府与社会的中介组织,贯彻政府意图,维护行业利益,协调行业关系,服务会员。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发挥沟通、咨询、服务的作用,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为会员服务。

        第三条 专委会主要职能:研究地理空间信息开发利用和共享交换的发展战略和有关方针政策,向决策部门提出建议;开展地理空间信息技术发展等相关重大问题研究;开展地理空间信息开发利用和管理方面的学术交流活动;开展地理空间信息服务,提供科技咨询、项目论证、成果鉴定,举办各类科技成果和成就展等;开展地理信息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出版相关刊物;加强与国外相关组织和团体联系,开展相关国际合作和交流。

        第四条 专委会在中国信息协会的统一领导和指导下,充分发挥专委会连接政府、企业和科研院所的桥梁作用,积极动员各方力量,紧紧围绕研究咨询、资讯服务、会议会展、培训考察和会员服务五大核心业务,深度整合地理空间信息领域的优质资源,深入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着力打造知识共享和业务合作平台,全面提升专委会在地理空间信息领域的影响力,为推进中国地理空间信息管理和技术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具体工作任务是:

        1、宣传中国政府有关地理空间信息管理和技术的法律、法规、方针与政策,提升社会各界对地理空间信息工作的认识。

        2、引导行业自律,共同维护地理空间信息行业诚信原则与职业道德,强化会员的守信和维权意识,抵制失信行为,营造公平竞争与合作的市场环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3、开展地理空间信息开发利用和共享交换的发展战略和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向决策部门提出建议。

        4、开展地理空间信息服务,提供科技咨询,承担项目论证、成果鉴定,举办各类科技成果和成就展等。

        5、加强地理空间信息行业官、产、学、研、用的合作与交流, 搭建政府、企业和科研院所的桥梁。

        6、开展地理空间信息专业培训,提高我国地理空间信息的管理与技术水平。

        7、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国际交流,扩大会员的国际视野,为会员创造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机会。

        8、为会员和用户提供最新的地理空间信息管理与技术行业信息和资讯服务。

        第五条 专委会的组织机构:

        1、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为最高决策机构,专委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会长办公会对专委会全面工作负责。

        2、专委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成员单位民主推荐,报协会批准后产生。每届任期为五年,同一职位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3、会长负责专委会的全面工作,副会长按分工协助会长工作。会长不能正常领导专委会工作时,应当指定一名副会长具体负责。

        4、秘书处是专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干事等人组成,办公地点设在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基础信息库数据主中心。

        5、会长为专委会指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专委会的会员:

        1、专委会实行会员制,按中国信息协会的授权在所属专业领域内发展会员。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表,报会长办公会通过,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并将会员情况报送中国信息协会。

        2、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承认中国信息协会章程和专委会管理办法;自愿加入专委会,参加专委会组织的活动,支持专委会的工作;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以及在地理空间信息领域有一定专长和贡献的个人。

        3、专委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专委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参加专委会的各种活动,拥有优惠及优先权;享有专委会规定的其他权利;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4、专委会会员要履行下列义务:执行专委会决议;完成专委会交办的各项工作,维护专委会声誉及会员间的合法权益;积极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积极向专委会反映情况,沟通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发展壮大专委会组织做贡献。

        5、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专委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信息协会章程和专委会管理办法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第七条 专委会经费来源包括会费、捐赠及赞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会费参照中国信息协会会员收会费标准。

        专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专委会不设专职的财会人员,财务管理纳入协会的财务管理,由专委会实行专款专用。专委会经费必须用于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专委会的财务管理接受协会的指导、监督。

        第九条 专委会涉及到会长、办公地点、名称、业务范围等变更,由会长办公会通过后,报协会批准,由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专委会的注销,可以由协会理事会作出决定,也可以由专委会会长办公会做出决定,并报协会理事会批准,然后由协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专委会注销后,由协会负责做好善后工作,其剩余资产归协会所有。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会长办公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如与国家有关社团管理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规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中国信息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专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中国信息协会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信息专业委员会

2014年9月1日